简单而言,亲子鉴定其目的就是确定孩子的生父或生母,由于亲子鉴定的背后往往孕育着当事人对其相关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主张,因此它又被称作为“亲权鉴定”。它几乎是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同步的。

在国外,记载于《圣经·旧约》中《犹太国王所罗门断案》也许是最早的“亲子鉴定”案例。
公元前943年,相当于我国周朝早期,所罗门王审理了一件案子:两位妇人都声称自己是婴儿的母亲。于是,所罗门就命令一名侍卫把那个孩子带来,要用剑将其劈成两半分给她们俩。结果假母亲同意所罗门的判决,而孩子真正的母亲却恳求侍卫饶了孩子的性命,她解释说“把孩子给了假母亲,总比让孩子惨死好多了”。当然,真假母亲也就水落石出了。
约在公元前449年左右,相当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古罗马制定了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因传说是刻在12块铜表上的,故得名。它记载着最早的有关“亲子鉴定”的法律条文,即依据妊娠月数推定父权。
《十二铜表法》的第四表明确规定:人的诞生需时10个月,并以此认定妇女在其丈夫死后第11个月生的孩子可能是在丈夫死后怀孕的。
在我国,有关亲权认定的最常见方法有两种:一为“谲术察情”,即先施以诡计,后观其真情并做出判断。谲术察情的方法和所罗门断案如出一辙。《疑狱集》记载的故事也许是最早使用这种方法判案的实例。北魏有一个叫李崇的人在担任扬州刺史期间,百姓“荀泰”的3岁儿子突然失踪,后来被发现其子在“郭奉伯”的家中。于是,双方请求县令判案。但荀泰和郭奉伯各执一词,还各自提供了旁证,这使得县令一筹莫展。李崇就命人将荀、郭两人与孩子分别拘禁。
数日后派人分别告知荀、郭两人“孩子已暴死”,荀泰闻此“噩耗”后悲痛欲绝,而郭奉伯并无明显的悲痛之意。于是,李崇将孩子判给了荀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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