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生而不养,是社会道德所唾弃的。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生理结构上的差异,怀孕、生子均由女方来完成,因此,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通常女方是心知肚明的,这也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有一少部分男士在养着别人家的娃。
父亲意味着责任与义务,然而,并非所有的父亲能够配得上这一称呼的。在近年来的亲子鉴定大潮中,有的是离婚时男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费,故意说孩子不是他的,大约能占到民事案件里的90%以上。

现住深圳市罗湖区的李女士,今年已经50多岁,没有职业。2001年通过征婚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0多岁的老教授,不久就结了婚,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不久,因发生矛盾,李女士一气之下出走哈尔滨经商。2014年正月初五,已经13岁的女儿从哈尔滨找到了老教授。可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不认她这个女儿,因为“她是不够月份生的,因此他不能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奈之下,只好对簿公堂。人民法院请华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老教授是女孩的“生物学父亲”。2016年7月22日,法院判决,老教授自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避免败诉,通常在诉讼中不会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包括拒不做亲子鉴定。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可由此推脱抚养亲生子女的法律责任呢?
近日,广东省南海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便做了肯定的注解。
据媒体披露,原某(男方)与吴某(女方)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然而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为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但这种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一直困扰着他,于是原某想借助法律手段弄个水落石出,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尽管被告吴某在答辩中反驳了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女儿及自己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吴某持有证据但拒不提供。
据此,法院认定女方吴某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原某不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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